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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3-01-02 15:04:32点击:

                  

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潘氏公益事业,扶贫救困,奖励优秀学子,建立和谐社会,促进潘氏的幸福和发展,现决定成立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四川省内外潘氏族人,热爱公益事业和奉献爱心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潘氏族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扶持潘氏族群的公益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彰显潘姓族群的成功与卓越,建立潘氏族群与社会的和谐良性关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对所有捐款人捐赠款项进行使用管理。成立专业的慈善基金库,并根据本章程规定保管和使用基金。       

第五条 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位会员的监督,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各会员应当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益资金,积极鼓励个人捐赠。 
   (1)接受国内各种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入会会员的捐赠。 
   (3)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第七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扶持各项潘氏公益事业;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慈善和志愿者活动;救助潘氏家庭、个人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人或适当的医疗救助;奖励全国名列前十所高等学府的潘氏学子;扶助考上重点高校而无经济就读的贫困学子;发展潘氏有益的公益事业。

第八条 组织潘氏族人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爱心事业的潘氏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公益和志愿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始期间,对本会的创建或对潘姓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十条 会员资格:
热心潘姓公益事业和慈善爱心奉献并对潘姓公益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潘姓公益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原则上捐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热心潘姓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原则上捐款一百元人民币以上。

对潘姓公益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对本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人士不在此限。

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和网上ID,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宜,本会建议捐赠一千元以上的个人,捐款人通过代理人或本人在本会办理捐赠和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优先取得本会发出的资料和信息。

(5)在符合救助或奖励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6)会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救助、奖励条件时,享有被救助、奖励的权利。非会员的是否被救助、奖励由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按照本会的宗旨,为潘氏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4)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潘氏文化的宣传,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发扬慈善、爱心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集会员代表会议: 
   (1)理事会决定召开; 
   (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

会员代表会议的任务:制订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聘请名誉会长;推举理事;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创始人为本会永久理事。 会员代表会议地点可选四川省内外任何城市,不能到会的会员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参与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荐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根据四川潘氏慈善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会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地点可选四川省内外任何城市,不能到会的理事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参与会议。

理事会成员在基金会初创期一年内暂不超过80人。 有特殊背景、条件的捐赠款项目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接收。理事有权提议或否决基金的支付项目,理事会三分二成员否决的支付项目,将不予批准支付。

第十六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会议工作,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金款项


第十七条 基金款项来源: 
   (1)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2)团体、个人会员的捐赠及会费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的使用范围: 
   (1)救助潘氏家庭、个人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人或适当的医疗救助;

(2)奖励考试当年全国名列前十所高等学府的潘氏学子,救助无经济来源就读全国名列前十所高等学府的潘氏学子【今后似基金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可给予考上二本以上的学子给予奖励或者奖励更加放宽】;

    (3)扶持潘姓族群的公益项目包括祠堂建设和文化研究、清明祭祀活动等工作;
    (4)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所有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审批支付程序。支付基金5000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审批,支付5000元以下的由理事会长审批。

第十九条 本会的捐赠接受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络逐笔公布,随时更新,公布地址四川潘氏网站,接受大家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案,经会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即行终止。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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